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市上下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突出贡献奖励
对经营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企业经营者给予突出贡献奖励。
(一)奖励基本条件 1、企业必须依法经营。2、税金、公有产权红利及职工当年五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全额上交,职工当年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全额发放。3、职工工资不低于上级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年度工资必须足额发放。
(二)奖励标准 企业当年上交税金、公有产权红利(不含清欠往年数和出口退税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以上的,按实际上交额的3‰计奖,其中增幅达到20%以上的,按实际上交额的5‰计奖;上交税金、公有产权红利1000万元至5000万元,及300万元至1000万元且同比不下降的,按实际上交额的1.5‰计奖,其中增幅达到20%以上的,按实际上交额的2‰计奖。
第二条 技术改造奖励
(一)对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经营者给予奖励。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出口加工产品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技改项目,企业当年完成技改财务支出500-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1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加奖企业经营者2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对重点企业技改项目给予扶持奖励。企业年度技改投入5000万元(只限在本市投入且用于生产车间或设备改造,下同)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额的1.5%给予扶持奖励;投入2000—5000万元的,按1%给予扶持奖励;投入1000—2000万元的,按0.5%给予扶持奖励。最高扶持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退城进园扶持办法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实施退城进园,对退城进园企业给予一定政策扶持。
(一)扶持原则:1、坚持依法操作的原则,原址用地出让一律推向市场,实行“招拍挂”;新址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必须完备。2、坚持限期建设的原则,新址建设周期不得超过2年,否则取消其应享受的扶持政策。3、坚持分工负责的原则,发改、经贸、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全程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退城进园工作顺利开展。4、享受退城进园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技改扶持奖励政策。
(二)扶持措施:1、对实施退城进园的企业,视新建企业投资规模、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容积率等,从原址出让土地政府净收益中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扶持。其中,投资规模、占地面积等与原址相当的,政府净收益中的30-4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2倍以上的,扶持比例为40-50%;3倍以上的,扶持比例为50-60%,依此类推,最高扶持比例不超过政府净收益的80%。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视具体情况采取一项一议的办法确定扶持比例。
(三)程序和形式:对实施退城进园企业的政府扶持资金,由市国土局代管,待新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整体竣工后,企业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兑现拨付企业。
第四条 技术创新奖励
(一)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凡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的奖励4万元,被认定为威海市级的奖励2万元,其中50%用于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被审定为乳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助10万元。
(二)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国家级新产品奖励企业4万元,省级新产品奖励2万元;对列入国家及地方科技计划、享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国家级科技项目当年奖励2万元,省级奖励1万元,威海市级奖励4000元。以上奖金企业主要负责人、研发有功人员各得50%。对获得专利的发明和设计人员给予奖励,其中获得发明专利的奖励5000元,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励1000元。
(三)对通过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就地转化,下同)奖励企业3万元,通过省级鉴定的奖励1万元,通过威海市级鉴定的奖励2000元;对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一等奖奖励企业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对获得威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一等奖奖励企业1万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00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1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000元,被认定为威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000元。
第五条 品牌认证奖励
(一)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实施品牌战略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凡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奖励25万元,获得山东省名牌或山东省著名商标的每件奖励5万元,其中20%用于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凡通过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欧盟CE安全卫生环保标志认证、美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德国GS安全标准认证、日本S安全标志认证等系列国际认证的企业,每项奖励企业经营者2000元。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
(一)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市外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引进的内外资项目(以下统称为引进项目),且在乳山市纳税,对地方财政有一定贡献。
(二)根据引进项目外方资金实际到位金额,给予引荐者一定的奖励。1、外资,引进项目以50万美元为获奖基数,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予以奖励。2、内资,引进项目以500万元为获奖基数,实行分段累计计奖,到位资金500—2000万元的,按1‰予以奖励;2000—5000万元的,按2‰予以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3‰予以奖励。3、工业项目以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到位资金,其他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到位资金的50%折算计奖,旅游开发、基础设施、商业设施及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的能源类项目按到位资金的25%折算计奖。4、引进项目属高新技术产业、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对地方财政贡献突出的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可按上述标准加奖20%。5、对难以确定投资额的商贸流通项目可按其租赁经营面积核定计奖,其中2000—5000平方米的奖励1万元,5000—10000平方米的奖励2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3万元。属国际国内知名上市公司连锁经营的项目,在上述基础上每档再增加1万元奖励。6、引进项目属金融企业、咨询公司、社区卫生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的文化产业项目,年内纳税超过50万元或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奖励1-2万元。对引进的总部经济、服务外包、楼宇经济类项目,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予以奖励。7、对全市重点推动及享受特殊政策扶持的引进项目,另行议定奖励金额。
(三)对引进的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核定计奖,计奖年限不超过3年。当年增资的外资项目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四)引荐者资格由项目投资方、受益方确认,属多方联合引进的项目,由引进各方协商奖金分配比例,不重复计奖。
(五)引进项目资金到位并投入建设或生产后,年终一次性奖励兑现,年度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外资项目奖金由市财政与受益单位各支付50%,内资项目奖金由市财政全额支付。
第七条 对外经贸奖励
(一)外贸进出口奖励
对当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经营者2000元奖励;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经营者5000元奖励;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经营者1万元奖励。
(二)市场开拓奖励
对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赴外参展活动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赴境外参加展会的企业,每个摊位奖励1万元;赴国内参加展会的企业,每个摊位奖励5000元。
(三)对外经济合作奖励
鼓励企业积极“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与外合作。对经政府批准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并正式开展业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在境外承包工程、且在乳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跑上争资奖励
对跑上争资成绩突出的镇、部门和单位,以及贡献较大的引进者予以奖励。
(一)项目界定:跑上争资项目是指市直部门到威海、省及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到的用于我市项目建设或地方财政可支配的专项补助资金、国债及转贷资金、政策内的贴息、低息或无息贷款。
(二)确认办法:1、 威海市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2、 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提供的银行到位资金凭证。
(三)奖励标准:1、无偿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个部门当年可累计计算),按0.5%提取;属于国道、省道的交通公路项目资金,按0.1%提取。2、贷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到位资金的0.1%提取;属政府部门项目贷款及企业展期的银行贷款,按到位资金的0.01%提取。3、属政策(常规)性补助资金、返还资金及车辆、设备、器材等实物的不予奖励,超出政策(常规)性补助资金范围的,超额部分由发改、财政部门核定后按上述标准提取。4、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争取的项目资金,按以上标准提取奖金后等额分配。5、项目受益单位不予奖励。6、项目不论资金额度,均纳入部门年度岗位责任制予以奖分;部门主要负责人奖励由市委、市政府考核后确定。
第九条 金融增贷奖励
对在增加工业放贷和票据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金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给予奖励。
(一)对在乳山境内投放的帐内工业贷款,按当年新增部分的0.05%计提奖金。
(二)对为企业提供信用证、保函、汇票、票据贴现等方面服务的金融机构,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三)各行(社)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按6:4的比例分配各种奖金。
(四)人民银行、银监办按各行(社)奖励平均数计提奖金。
第十条 创优服务奖励
对在推动企业创树品牌、创建企业技术中心等方面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奖励。每获得一个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有关职能部门8万元;每获得一个山东省名牌或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奖励有关职能部门5万元。每争创一个国家级、省级、威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应奖励有关职能部门8万元、5万元和3万元。
第十一条 荣誉称号奖励
市政府根据企业上交税金、公有产权红利、社会保险金额、进出口额、职工工资发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情况,分别授予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纳税明星企业”、“纳税先进企业”、“进出口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经营者”等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其它
(一)本规定中各种奖项的奖金和扶持资金,除有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结算,由市政府发给。
(二)本规定第一、二、三、五、十条由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审核和解释,第四条由市经贸局、科技局负责组织审核和解释,第六、七条由市外经贸局、经济合作局负责组织审核和解释,第八条由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审核和解释,第九条由市经贸局、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审核和解释,第十一条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负责组织审核和解释。
(三)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乳发〔2008〕10号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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